昭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衣.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片区综合地价确定”。这标志着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耕地年产值倍数法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规定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因此现有的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征地工作的需要,亟待调整。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对昭平县全域征地补偿及安置标准进行了修订调整。
三、制定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适当提高原则。通过征地补偿实施标准更新,适当提高土地补偿标准,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二)与相关政策街接原则。征地补偿实施标准更新工作必须合理调整确定征地区片等级和范围,严格把握征地补偿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数据必须符合标准和要求。
(三)前后衔接和协调平衡原则。兼顾征地补偿工作的连续性,以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进行更新、调整,避免因调整幅度过大而出现影响社会稳定。
四、主要内容(见附件)
附件: 1.昭平县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
2.昭平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3.昭平县园林苗木补偿标准
4.昭平县零星砍伐树木、果树、竹子等补偿标准
5.昭平县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6. 昭平县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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