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基础数据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体现客观、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14号)等文件精神,昭平县税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对昭平县(含管辖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域)的存量房基准价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基础数据进行了评估,现已通过昭平县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专家评审小组会议评审。自2021年4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在本通告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应用新的基础数据评估计税价格。
昭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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