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昭平县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林长制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贺州市和昭平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林长制工作机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平县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昭平县林长办公室(代)
2021年7月30日
昭平县林长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和 贺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昭平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要求,为建立完善林长考核评价制度,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昭平县对乡镇林长的考核。
第三条 对乡镇林长开展的考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 由县林长办公室在县林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30分)和目标考核(70分), 总分100分。
第六条 工作考核主要对各乡镇林长制建立、完善及运行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林长组织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林长制度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办公室履职情况、林长制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等,具体由县林长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分年度确定考核内容。
第七条 目标考核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30分)
1.林地保有量(约束性指标,5分)。各乡镇林地保有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2.森林履盖率(约束性指标,5分)。各乡镇森林覆盖率达到或超过年度目标值的得5分,否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1 分,扣完为止。
3.森林蓄积量(约束性指标,5分)。各乡镇森林蓄积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森林蓄积量与净增量目标(上一年度森林蓄积的 1%)之和的得5分,否则每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4.森林草原火灾受害率(约束性指标,5分)。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健全完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 0.78‰。的得5分,每超出0.01‰扣0.5分,扣完为止。
5.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约束性指标,5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不高于4.2‰、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松材线虫病年度防控任务的得5分,成灾率每增加0.5‰扣0.5分,年度防控任务未完成一项扣0.2分,每发生一起跨县调运事件扣0.5分、跨省调运事件扣1分,因未及时发现、处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被国家督办的每起扣2分、被自治区督办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6.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管理(5分)。辖区范围内破坏自然保护地、湿地、红树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得5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未在30日内发现并处理的,每起扣0.5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在30日内发现并移交的,每起扣1分;因未及时发现、处理被国家或自治区督办的,每起扣2分,扣完为止。
(二)个性指标(40分)
个性指标是指列入各乡镇林长个人年度任务清单的重点工作、重大生态工程、涉林难点问题,由县林长办公室每年根据各地工作实际提出,以林长令形式下达。一般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到各乡镇林长办公室。
第八条 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和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中, 有以下情况的,在林长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
(一)地方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3分;
(二)地方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受到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 分;
(三)在中央主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2分;
(四)在自治区主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或在自治区有关 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分;
(五)在贺州市主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或在贺州市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分;
(六)在昭平县主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或在昭平县有关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分;
(七)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年度完成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提出的倡导性任务的予以加分,不完成不扣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髙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区域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影响、 有以下情况的,在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起扣3分;
(二)被自治区领导批示督办,或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三)被自治区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四)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五)被自治区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六)被贺州市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七)被昭平县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分计,扣分不设上限。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十条 县林长办公室按工作职责,组建以县领导为组长, 成员单位为主要成员的考核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开展 考核评估,考核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需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具有丰富 的业务知识,较强的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实施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乡镇林长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于次年2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县林长办公室。县统一组织监测考核的考核指标,以乡镇核定的数据为准,乡镇级无需提交该项考核指标佐证材料。
(二)考核组评估。考核组根据考核要求,结合佐证材料和日常监测情况等开展评估,并按要求开展专项抽查、实地核查。 评估工作一般在次年3月20日前完成。
(三)结果考核。县林长办公室将考核组评估结果反馈各乡镇,各乡镇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县林长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复核。
(四)结果审定。县林长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县林长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95 分以上,含95分)、良好(85~ 95分,含85分)、合格(75 ~ 85分,含75分)、不合格(75分以下)。
第十四条 区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林长当年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
(一)年度内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
(二)年度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 较大森林火灾的;
(三)年度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现不及时、处置不到位造成灾害扩散蔓延的;
(四)考核评价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由县林长办公室在全县进行通报,抄送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和县审计局,作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及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每年召开的县林长会议上,安排成绩突出、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级林长作经验介绍,安排考核评价得分后两名的乡镇级林长作表态发言。
第十七条 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将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领域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对本县乡镇(街道)、村林长的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2021年起试行。
昭平县林长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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