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广西贯彻落实依法统计依法治统 “十严禁” “十不准” “十不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2-08 11:16:32 浏览次数: 字体:A-   A+

领导干部统计工作“十严禁”

(一)严禁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

(二)严禁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三)严禁授意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指令或暗示企业造假;

(四)严禁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及报送统计资料;

(五)严禁要求违规使用统计资料;

(六)严禁失察统计违法行为和干扰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七)严禁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八)严禁打击报复依法履职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

(九)严禁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和谋取利益;

(十)严禁纵容或放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工作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

(二)不准违规指令报送统计资料;

(三)不准违规代填代报统计资料;

(四)不准违规使用统计资料;

(五)不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

(六)不准违规提供或泄露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有关资料;

(七)不准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八)不准拒绝或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九)不准以数谋私;

(十)不准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十不得”

(一)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二)不得拒报、迟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

(三)不得违规打捆或拆分报送统计资料;

(四)不得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擅自报送统计资料;

(五)不得在法定保存期限内违规销毁原始统计资料;

(六)不得拒绝或阻碍统计调查;

(七)不得拒绝或阻碍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八)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九)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谋取利益;

(十)不得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分享到:
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
×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