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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餐饮等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露报警器刻不容缓!未安装泄漏报警器的,最高可处罚款20万!

来源:昭平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14 15:32:58 浏览次数: 字体:A-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县工作部署,坚决防范各类燃气爆炸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县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到2022年10月15日前,全县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餐饮企业、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所)、托育机构、养老院、机关事业、工业企业、宾馆、酒店、大排档等经营性公共场所,全部完成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已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餐饮经营单位做好定期检测工作,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必须经国家有权机关或授权机构检测合格,杜绝安装“三无产品”。

三、对未按期完成加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餐饮经营单位,将下达通知书,采取停气措施,直至整改完成后再恢复供气,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四、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防爆要求,由餐饮经营单位自主选择购买(家用燃气报警器不能代替商用)。

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在安装过程中若涉及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动的,必须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昭平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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