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政策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昭平县医疗保障局温馨提醒您,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6月30日前缴纳保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7月1日后缴纳保费的,需缴纳保费金额为每人每年990元。为确保各城乡居民朋友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及不增加缴费负担,请未完成缴费的城乡居民朋友们及时缴费,为您和家人提供一份可靠的医疗保障和健康保障,避免因病返贫致贫。缴费时,可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进行缴费:一是在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或“贺州医保”进行缴费和查询;二是在微信“城市服务”或支付宝“市民中心”缴费和查询;三是在各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手机银行APP缴费;四是在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缴费。
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待遇时间点:
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属新参保登记的人员,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属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缴保费的人员,从足额缴费后第3个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我县对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参保缴费补助政策: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由县医保部门落实全额代缴措施,上述人员不缴费;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资助;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的稳定脱贫人口,按个人缴费部分的50%给予资助;对2014、2015年退出户按个人缴费部分的12%给予资助;以上资助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居民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个人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即为其建立门诊医疗统筹费用,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门诊医疗统筹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门诊医疗统筹费用使用额度不累积至下一年度使用。参保人员当年度如需使用门诊医疗统筹费用,应选择市内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服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2.学生意外伤:在校学生在本学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支付80%;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3.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
全区统一确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冠心病、高血压病(非高危、高危组)等38种。参保人员经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高血压、糖尿病放宽至有资质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进行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后,原则上选择统筹区内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得变更。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个人双方承担。各病种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超过年度基金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4.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金和个人双方承担。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参保个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除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费用外,其余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1)从2023年4月起,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全区统一为10000元。其中属于我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2)从2022年3月起,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大病保险实施起付线减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3)从2022年8月起,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过渡期内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稳定脱贫户(含退出户)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政策。
6.医疗救助待遇
⑴属于我区救助对象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救助按分类享受救助金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至60000元之间;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至4000元之间。
⑵从2022年8月起,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过渡期内,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万元;对稳定脱贫人口(含退出户),在过渡期内,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万元。
对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监测对象和稳定脱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相应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并入年度住院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7.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
⑴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
⑵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再给予倾斜救助。
⑶依申请医疗救助支付标准:对符合依申请医疗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以其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自付医保目录内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照起付线不低于1万元,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依申请医疗救助补助。
昭平县医疗保障局宣
202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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