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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广西桂江 防洪治理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 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0 11:40:41 浏览次数: 字体:A-   A+

广西桂江防洪治理项目已列入《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网建设规划》、《广西水网建设总体方案(2023—2035年)》。为做好广西桂江防洪治理项目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西桂江防洪治理项目是完善珠江流域西江水系防洪减灾体系的关键工程,通过建设堤防、护岸、水闸、泵站等工程措施和设置洪水预警预报等非工程措施,全面提升沿岸防洪排涝能力,筑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线。

二、广西桂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桂林市象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象山街道办事处,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丽君街道办事处,叠彩区叠彩街道办事处、大河乡,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朝阳乡、桂林华侨农场,雁山区柘木镇、雁山镇,兴安县溶江镇、华江瑶族乡,灵川县灵川镇、三街镇、大圩镇、定江镇,平乐县平乐镇;贺州市昭平县昭平镇、五将镇、马江镇、木格乡;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龙湖镇、夏郢镇,长洲区兴龙街道办事处、倒水镇,苍梧县京南镇。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西桂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管道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造鱼塘和种植果树、树木、竹类等经济作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对广西桂江防洪治理项目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和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在原籍恢复户口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其他人口。对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负责其搬迁安置,不享受搬迁安置政策。

五、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兴安县、灵川县、平乐县,贺州市、昭平县,梧州市、万秀区、长洲区、苍梧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发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将通告精神传达至广西桂江防洪治理项目区域内的广大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煽动群众制造事端,阻碍征地、阻止移民搬迁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广西桂江防洪治理项目

建设征地范围内所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年 1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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