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县城区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的通告
昭政发〔2011〕33号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创建文明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进行综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县城河西东路、河西西路、东宁南路、东宁北路、河东207国道、河东大道等街道的沿街门面禁止超滴水线摆设经营。
二、严禁占用城区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经商营业。凡在上述街道占道经营者,应自本通告之日起自行拆除搭建的建筑物,自行清理违章占道经营物品。
三、不经城建和交管部门审批的县城主要街道,禁止堆放建筑材料、货物等,经过审批允许堆放的,建筑施工单位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严禁违章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灯箱、霓虹灯,严禁擅自悬挂各种横幅、条幅以及影响县城容貌的庆典标语、彩旗等。
五、县城区夜市摊点(含各种小吃冷饮摊点等)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营。
六、公共交通车辆必须按公交站点停车上落乘客;客运车辆必须进站或在指定候车点上下乘客。
七、取消金三角十字路口东至新长安旅社、西至人民银行昭平县支行、南至检察院、北至市容市政局车辆临时停放点。城区所有车辆必须严格遵照交通秩序通行,临时停车要在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泊位按车辆行驶方向有序停放。
八、违反本通告一至五项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自行改正或拆除,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按规定处以处罚;违反六、七项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妨碍阻挠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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