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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淘金)行为整肃河道采砂(淘金)秩序的通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06 17:35:57 浏览次数: 字体:A-   A+

昭政发〔2012〕4号


       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未经批准擅自在昭平境内河道进行非法采砂(淘金)活动,乱采滥挖,破坏河床,造成水流改道、航道变迁、河岸崩塌,恶化通航条件,危及堤防安全,严重影响河道泻洪畅通,严重威协让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我县河道采砂的管理,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有序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境内非法采砂(淘金)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从事采砂活动的,一律视为非法开采行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采砂(淘金)活动,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自行拆除采砂(淘金)设备,撤离昭平县境内河道。逾期不拆除采砂(淘金)设备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没收采砂(淘金)违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凡在河道、河岸及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危及安全,给沿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昭平下福电站坝面以上桂江河道划为禁采区。凡在禁采区内盗采的,没收非法开采设备并依法处罚。
       四、超越批准范围采砂的,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水土流失、环境破坏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证照。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属国家所有的河道、河堤及沿岸土地非法转让、租赁给他人用于采砂活动,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六、证照不全或证照已逾期的采砂场(点),必须在2012年3月10日之前完善证照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已有的各种证件,按非法开采论处。证照齐全、手续完善,但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采砂场(点),必须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七、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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