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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违法占用林地专项活动的通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11-06 15:19:38 浏览次数: 字体:A-   A+

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

乱砍滥伐林木、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违法占用林地专项活动的通告

 

近期以来,我县对乱砍滥伐林木、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了几次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仍时有反复,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为全面建设美丽昭平幸福昭平提供坚实的生态保障。县人民政府决定,以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维护广大林农切身利益为核心,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县范围内深入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非法经营(加工)运输木材、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活动,为生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现通告如下:

一、打击重点

()盗砍滥伐林木,特别是盗伐、滥伐国有林、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天然阔叶林及国家保护珍贵树木等违法行为;

()木材加工企业、伐区业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违法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砍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

()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破坏森林资源问题。

二、打击时间

20139月至201312月底。

三、打击的举报电话

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欢迎广大群众、业主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电话:6692615

四、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盗伐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蓄积量,下同),20立方米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滥伐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 50立方米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其经营(加工)的全部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超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对超越的部分按照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加工)来源不合法的木材的没收经营(加工)的木材及其违法所得,并处经营(加工)的木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欺骗、倒卖、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非法占有林地:凡是未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包括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异地使用林地,临时占有林地不按时归还的行为。非法占有林地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违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非法占有并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非法占有并破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

 

特此通告

 

 

201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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