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的通告
关于强制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的通告
为切实推进我县生态建设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快2014年度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00号)要求,我县全面启动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县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公安部门全面开展黄标车、无标车禁行区域内的执法检查,并按违反禁令标志实行处罚。
二、强制淘汰老旧公务用车。此次强制淘汰的公务用车(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的汽车)范围:
(一)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轻型汽油车。
(二)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柴油车。
车辆使用单位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要在2014年12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注销车辆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车辆处置审批手续。逾期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注销。
三、强制报废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检验合格的老旧车。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一律强制报废。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昭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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