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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昭平县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30 15:55:19 浏览次数: 字体:A-   A+

关于征求《昭平县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县环保局草拟了昭平县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17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至县政府办701室。(联系电话:0774-6698908,传真:0774-6682078

 

 

 

 

                          2014年12月30

 

 

 

昭平县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生态立县”是我县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把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和实施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优化配置资源,充分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和体制机制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生态经济,通过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切实改善生态环境,积极倡导生态文明,使我县经济社会步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把昭平县建设成为一个既有先进生产力,又保持蓝天碧水、山川秀美的生态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昭平县生态保护和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桂政发〔2007〕34号)、《广西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和管理规定》(桂环发〔2010〕131号) 、贺州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昭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围绕昭平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解决各种突出的环境问题,全面开展环境污染整治,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生态县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从公众对环境的基本需求出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目标。
第四条 坚持以优化经济发展为目的。充分体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坚持源头预防和治理修复相结合的原则,从区域整体的角度解决环境问题,保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五条 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为主线。充分考虑环保监督管理能力、防范重大污染事故以及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资源基础和环境承载力,以确保我县环境安全为主线,明确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基本模式。解决与民生相关的突出环境问题,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社会和谐。
第六条 坚持以强化政府主导为方法。强化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相互合作和共同行动的环境保护新格局。将环境保护指标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建设管理体系,将推广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作为工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促进环境管理方式向科学化、信息化的方向转变。
第三章 总体目标
  第七条 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人口增长、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提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示范区、广西旅游名县建设。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重金属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治理、江河整治及水生态修复、矿山污染治理和恢复、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安全得到保障,环境监督管理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生态县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第四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加大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加大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力度。推进化工、有色、造纸等重点行业氨氮污染物治理,从根本上促进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鼓励中小型企业废水集中进入园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经贸局)
第九条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
1.加强废气重点污染源的治理。严格要求主要的工业用煤大户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推广应用煤的洁净燃烧技术或清洁能源替代技术,建立示范工程,并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监督。(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经贸局)
2.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全面加强工业烟尘、粉尘和城市扬尘的控制,进一步提高治理设备的除尘效率。禁止在城镇近郊区及风景名胜区新建、扩建大气污染重的项目;改善城市能源结构,提高民用气化率,减少颗粒物排放;加强环境监察执法、控制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经贸局、发改局、住建局、市政局、公安局)
3.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积极开展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控制,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防止工业溶剂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散逸,鼓励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防止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经贸局、发改局、公安局)。
第十条 开展农业源减排。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推进清洁畜禽养殖工程。到2015年,9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实用的分散型污水处理技术,推进农村生活源排放控制(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备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和保护,实行严格管理与控制,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设置保护警示标志,并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加强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严格管理与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责任单位:县水利局、环保局、卫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有关乡镇政府)。
第十二条  坚决关闭农村地区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造纸、小冶炼、小化工、小电镀、小采选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作坊、窝点)(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有关乡镇政府)。
第十三条 强化水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1.强化水污染防治与监管。
大力推广工业集中区中水回用,实现污水资源化。至2020年全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80%。重点污染源实行自动在线监控。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以总量控制为基础,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实现工业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环保局)。
2.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有计划地推动重点镇的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实现全县范围内污水处理能力的均衡发展。
探讨建立适应市场化需要的投资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经济政策以及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建制镇建设与城镇化进程要求相适应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途径。严格污水处理厂监管,所有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加大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的技术指导和财政投入。注重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与脱氮除磷能力的衔接,对于新建项目,要在新标准和脱氮除磷要求下考虑处理工艺与处理成本的合理性问题。
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做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政局、环保局)。
第十四条 严格噪声污染控制,防止噪声扰民.
1.加强控制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力度。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强化区域环境噪声管理。对交通、社会生活、建筑等噪声源进行具体管理,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作用,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实现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加强噪声监管,采取综合措施着力解决市民关心的噪声污染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娱乐场所管理,限制营业时间、限制音响设备功率,加强隔声设施建设,确保边界噪声达标。对规模较大、群众投诉较多、处于敏感地段、噪声有可能超标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公安局、市政局、环保局、文广局)。
2.加强交通噪声综合整治。完善城镇道路系统,改善路面状况,优先公共交通,保证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两侧的绿化建设,在人口密集区及学校、医院等敏感路段设置隔声屏障。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停车库,合理控制现有居住区机动车进出,保证小区内部通道的畅通、安全和安静。合理确定路网结构,建设城市公路环城外线,疏导过境车流(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政局)。
3.控制工业噪声污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混杂在居民区、文教区中的小加工厂实行搬迁或治理。落实工业污染源的噪声排污申报工作,鼓励工业企业采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责任单位:县经贸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4.整治建筑施工环境。逐步完善管理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和宣传深度,抓好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倡导文明施工,开展“绿色工地”创建活动。加强排污申报和不定期巡查,并依靠群众力量,促使建筑施工单位制定、完善和落实现场环保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政局、环保局、公安局)。
第十五条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提高无害化水平。
至2020年,全县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实施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搬迁工程,全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
1.大力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伴生矿及尾矿、冶炼废渣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鼓励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重点行业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有利于回收利用的技术和工艺。大力推进综合利用,提高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冶炼废渣、造纸白泥、废石、尾矿等的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重点探索、推广提高尾矿回收率和利用率的技术方法。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发展无废、少废工艺,提高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原材料的流失,从源头控制和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产生(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局)。
2.积极推进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建设力度,加快施工进度,加强运营管理,建好、管好、用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城镇垃圾回收、转运体系,推进垃圾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长期监测制度。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定期对填埋场渗滤液、填埋场气体排放以及周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市政局、环保局、有关乡镇政府)。
3.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的处置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我县现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暂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本单位的医疗废物。目前,县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个体诊所产生医疗废物由县城临时医疗废物处置小组统一回收,进行集中焚烧处理。建成县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后,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固体医疗废物统一集中到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设有住院病床的私立医院要建设污水处理中心,对医疗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卫生所、个体诊所固体医疗废物的统一回收,进行焚烧处理或运往县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县卫计局、环保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4.强化危险废物管理。实行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统一处置,实现零排放。建立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产生源头登记申报,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运输路径跟踪监管,最终处置去向监控监测,形成实时、动态、监控到位、转运及时、处置安全的管理模式。防止任何形式的不合理利用和处理处置,进行危险废物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安全处理和风险评价,明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方式。防止危险废物的排放;严格控制有毒化学品的使用和生产;强化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处理队伍,定期进行演练(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经贸局、公安局)。
第十六条 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全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1.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监管。以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锰、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持续开展重金属违法排污专项行动,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控力度。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制度,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改造和污染源深度治理,推动企业实现含重金属废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加大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力度,鼓励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等行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集中管理(责任单位:县国土局、经贸局、环保局、公安局)。
2.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对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土壤,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吸收引进、示范推广各种先进有效、经济可行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试验,筛选出适合不同重金属污染类型的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提高治理与修复效果(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经贸局、环保局)。
第十七条 加大农村环境整治力度,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大“以奖促治”政策落实的力度,加快县城周边、工矿企业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问题突出村庄的治理。以“美丽乡村”建设和“城乡风貌改造”为载体,推进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示范。推行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统筹布局、因地制宜,加快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建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进绿色、有机产业规模化区域化发展;严防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快解决农村工矿污染问题。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以生态农业为核心,开展节约型循环农业建设,大力推行节肥、节药、节能、节地等新型农业技术,建设节约型和农业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开展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生物和物理防治农田病虫害技术,科学施用农药并逐步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提高生物农药施用比例,逐年减少农用化学品使用量,保障地下水质、空气质量、生态系统和农产品安全(责任单位:县农业局、水利局)。
3.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立生态型养殖场,加强畜禽养殖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4.推进农村清洁能源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电、生物质能源等,不断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村生态家园建设。推广建设沼气池建设,进一步提高沼气入户率(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能源办)。
第十八条 实施矿区生态恢复工程,防治土地退化
1.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选矿行为,维护矿山生产良好环境。针对矿山、取土采石场等资源开发区、地质灾害毁弃地和塌陷地、裸露工作面开展生态恢复。进行尾矿治理,实施尾矿库绿化复垦工程。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在矿山环境污染防治与保护方面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采、选、冶工艺和有关技术、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对废石、尾矿进行二次开发和回收利用,不断提高矿产开发、保护和利用水平。
2.加强生态修复。对清理整治后的区域流域开展生态修复,及时做好土地复耕、植被复绿、水土保持等工作,组织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大力开展湖库源头水源涵养林、生态公益林和河道、农田防护林等生态隔离带建设,加强水系源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县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有关乡镇政府)。
第十九条  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开展清理非法侵占林地行为整治。对全县范围内木材加工企业、自然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开展清理非法侵占林地整治行动,打击非法盗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活动(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公安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旅发局、工商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全面加强对昭平县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成立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和综合决策,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各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部门协调配合,上下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第二十一条 强化生态环境整治工作考核。实行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类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做科学发展观的积极实践者。
第二十二条 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农村环境管理。
1.在重点乡镇建立乡(镇)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环保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
2.把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积极探索和推行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维护运行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发挥治理作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重金属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建设。明确重点区域的特征污染物,加密重点监控的地表水水质断面以及地下水水质、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测点位,加大监测频次。各相关部门、企业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
第二十四条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环境资源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强化人大、政协的监督,切实保障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计划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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