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
关于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
合格标志的通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加强全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4)983号)要求,我县于2015年1月20日起对本县拟注册登记或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专项作业车)开展发放工作。
一、核发范围
(一)新购置车辆(指拟注册登记未上牌车辆,需在本县注册上牌的)
(二)在用车(指已注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
1、汽油车须达到国I及以上排放标准。
2、柴油车须达到国III及以上排放标准。
二、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一)新购置车辆
1、进口车:①货物进口凭证;②机动车购置发票;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④车辆一致性证书;⑤车辆号牌凭证。
2、国产车:①整车出厂合格证明;②机动车购置发票;③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④车辆号牌凭证。
(二)在用车首次申领
1、机动车注册登记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在用车换发
1、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报告(指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
4、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地点及时间
地点:昭平县政务中心(二楼环保局办证窗口)。
时间:2015年1月20日起,每逢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
五、联系电话:0774—6691516。
昭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17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