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用机动车首次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必须提供尾气检验合格证明的通知
关于在用机动车首次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必须提供尾气检验合格证明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机动车用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及贺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在用机动车首次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必须提供尾气检验合格证明的通知》(贺环函【2016】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县从2016年元月开始,在用机动车(新车使用满6年)首次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必须提供尾气检验合格证明,请遵照执行。
昭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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