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樟木林乡撤乡设镇后设立镇人民代表大会及有关事项的决定
(2016年2月18日昭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昭平县樟木林乡改为镇建制的批复》(桂政函〔2016〕28号),樟木林乡人民代表大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请求解决樟木林乡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樟人大请〔2016〕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樟木林乡撤乡设镇后行政区划没有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一、设立樟木林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樟木林镇人民代表大会届次随樟木林乡人民代表大会届次连续计算,为第十六届。
三、原樟木林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任樟木林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再进行选举,任期至届满;樟木林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保持原樟木林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变。
四、原樟木林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政府乡长、副乡长分别转任樟木林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政府镇长、副镇长,不再进行选举。
五、设立樟木林镇人民代表大会后的第一次会议由原樟木林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