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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昭平县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2-27 09:39:39 浏览次数: 字体: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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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8
 
中共昭平县委员会办公室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昭平县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的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有关企业(公司):
为明确获奖条件、申报程序、审核内容、奖励金额等,使《昭平县关于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的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昭办发〔2016〕10号,以下简称《激励政策》)中由县旅游发展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兑现的奖励条款真正落到实处,结合原有政策条款,依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一)工作职责
奖励政策兑现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旅游发展局牵头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县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进行复核拨付。县旅游发展局按照业务分工,依据实施细则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奖项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不得收取企业评审费和馈赠。
申报企业要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评选资格,追回获奖款项,3年内不得申报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中介机构参与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受理其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程序
1有关企业(个人)自愿向县旅游发展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按有关要求上报材料。企业(个人)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县财政局、县旅游发展局及企业(个人)各执壹份。
2收到申报材料后,县旅游发展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审,并视情况对有关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勘验。对评审后不符合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县旅游发展局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报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县财政局根据《激励政策》的有关内容提出意见,通过复核的由县旅游发展局、县财政局联合出具奖励评审结果的公告。
4奖励评审结果在昭平在线及旅游网站上公示7天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县旅游发展局和县财政局要进行复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奖励资格。
5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县旅游发展局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奖励通知,县旅游发展局办公室负责通知企业负责人,并严格按照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兑现奖励。
(三)资金来源
兑现政策的奖补资金均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政策实施细则
(一)对关键性旅游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1.申报条件及对象: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和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目录的旅游项目的项目业主(境内外企业或投资人)。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项目审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⑷县发改局或重点项目办出具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3.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作为前期工作和建设经费补助
(二)鼓励汽车营地、旅游厕所建设
1.申报条件及对象:在我县境内建设星级汽车旅游营地、A级旅游厕所的企业或个人。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汽车旅游营地、旅游厕所建设项目平面设计图、效果图、施工合同及建成后的图片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奖励标准:建设的汽车营地达到一星级标准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二星级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三星级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建设的A级旅游厕所达到2A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3A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鼓励开通旅游专线车
1.申报条件及对象:开通桂林、阳朔、贺州等地至昭平县县城旅游集散中心、县内各旅游景区专线车,或开通县城旅游集散中心、黄姚古镇景区至县内各旅游景区(景点)的旅游专线车。专线车开通后每天按线路正常运行,县内专线每天发车不少于4班次,县外专线不少于2班次(运行线路公里数少于20公里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旅游专线车在车站或旅游集散中心运行记录文件;⑷旅游专线车运营的相关批复材料。
3.奖励标准:20公里≤专线车运行线路公里数60公里,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⑵60公里≤专线车运行线路公里数120公里,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补贴;⑶120公里≤专线车运行线路公里数,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特色旅游服务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及对象:邀请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专家评委进行评定,对达到特色服务项目要求的企业或投资人(项目投资规模低于6万元的不列入奖补范围)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项目策划方案、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合同及游客参与图片等相关材料。
3.奖励标准:邀请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专家评委进行评定,对达到特色服务要求的:⑴6万元项目投资规模<20万元,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⑵20万元项目投资规模<50万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⑶50万元项目投资规模<100万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⑶100万元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项目投资规模以合同、发票等有效文件或票据为证明依据)
(五)鼓励组建旅行社带动辖区旅游业的发展
1.申报条件及对象:2016年9月底前在我县新注册或落户的旅行社;在我县开展旅游地接业务的的旅行社(必须在我县进行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⑶旅行社图片;⑷旅游团队接待单、出团计划、协议、合同及住宿酒店提供的游客名单及其他证明材料。
3.奖励标准:⑴有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⑵有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12万元奖励;⑶地接在昭平县过夜的国内县外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次6元的标准给予奖励;⑷地接在昭平县过夜境外游客达到3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加强旅游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1.申报条件及对象:我县企业专项引进的旅游策划、规划设计、高级旅游管理、外语导游或外语服务人员等高层次紧缺人才(在我县辖区内工作,且聘用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对我县旅游产业做出积极贡献的旅游管理部门或行业从业人员。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⑶申报对象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⑷奖励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奖励标准:⑴本科学历旅游业紧缺人才,给予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外语导游或外语服务人员不限学历,均享受此待遇);⑵对于专项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旅游业紧缺人才,给予每月600元的生活补助。⑶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⑷获得全区性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对旅游企业宣传推介工作的支持力度
1.申报条件及对象:⑴积极参与自治区、贺州市及我县组织到广东、港澳、台湾、桂林等区内外主要客源地开展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民营企业;⑵自主前往广东、港澳、台湾、桂林等主要客源地开展专场推介的旅游企业(同一期间在不同城市开展多场次宣传,均按一次计算);⑶在市外地级市以上的电视、党报、晚报类媒体投放我县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本县经营性单位。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⑶开展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文件、方案、报名回执表及活动图片等材料;⑷广告投放合同或协议书,投放广告内容证明材料(视频、网站截图、报纸原件等)。
3.奖励标准:⑴参加区外宣传推介的,给予3000元M次的经费补助;⑵参加区内宣传推介的,给予1000元M次的经费补助;⑶开展专场推介的旅游企业,给予2万元/次经费补助;⑷投放旅游宣传广告的,按广告费用2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八)加大县内旅游线路的推介力度
1.申报条件及对象:对昭平县旅游线路(游览县内两个以上旅游景点,并至少在县内住宿一晚)进行宣传推介的旅游策划机构、国内外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俱乐部、汽车俱乐部等企业(与第五条不重复奖励)。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旅游团队合同、游客名单、出团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奖励标准:⑴从市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30台以上或旅游团队150人以上,奖励组织方人民币2万元;⑵从市外一次性组织自驾车50台以上或旅游团队200人以上的,奖励组织方人民币3万元。
(九)支持企业推出旅游常态化演出
1.申报条件及对象:结合我县茶文化、山水文化、历史文化等特色人文在县域内游客聚集地推出具有特色的常态化(周末及节假日,演出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演出企业或经营业主。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常态化演出简介、视频、图片及游客参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奖励标准:⑴ 10人≤参演人数,演出频率达到每周演出2天,每天至少演出2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⑵20人≤参演人数,演出频率达到每周演出2天,每天至少演出2次,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⑶20人≤参演人数,演出频率达到每周演出2天以上(含2天),每天演出3次以上(含3次),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⑷20人≤参演人数,演出频率达到天天演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项目
1.申报条件及对象:2016年12月底前,获得4A级、3A级景区称号的旅游景区及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2016年9月底前,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的饭(酒)店;2016年开工建设或改造、房间数达到20间以上的特色酒店或民宿。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相关文件、证书和标牌的原件及复印件;(4)酒店或特色酒店、民宿的简介、图片。
3.奖励标准:获得4A级、3A级景区称号的,分别予以100万元、70万元补助;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补助100万元、80万元和60万元;对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定三年以上管理合同并实现营业的饭(酒)店,营业的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给予15万元/年的补助;⑷特色酒店或民宿奖补基本条件:建筑外观造型具有地域民居式风格,整体装修设计具有一定主题,建筑立面造型具有特色,有雕刻、彩绘等民间艺术装饰;配备有停车场,提供餐饮服务、银行卡结算服务;客房使用较好材质装饰,配备空调、电视、电话、网络(含无线网络(wifi))、24小时提供热水。①房间数达到20间(含20间)以上,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②房间数达到30间(含30间)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③房间数达到40间(含40间)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④房间数达到50间(含50间)以上,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十一)加大对旅游餐饮业的扶持力度
1.申报条件及对象:2016年9月底前,被县旅游主管部门推选为特色餐馆的渔家乐、茶家乐等特色餐饮企业;2016年12月底前被评定的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农家乐。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相关奖励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⑷相关文件、证书和标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奖励标准:⑴达到《昭平县特色餐馆评选标准》要求并获得“特色餐馆”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⑵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5 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5万元,三星级农家乐奖励5万。
(十二)加大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力度
1.申报条件及对象:利用我县特色资源并结合特色人文开发特色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并于2016年9月前实现投产,进行对外宣传推介,形成文化旅游点并对游客开放的企业或个体户。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厂房图片,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样品及图片,宣传推介图片等证明材料。
3.奖励标准:特色旅游纪念品、工艺品推出后受到游客喜爱,得到社会各界良好反响的,根据:⑴20万元投资规模<50万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⑵50万元投资规模<100万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⑶100万元投资规模<150万元,给予一次性35万元奖励;⑷150万元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投资规模以合同、发票等有效文件或票据为证明依据)。
(十三)加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申报条件及对象:2016年9月底前完善标识标牌、生态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步道等基础设施的A级景区和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图、效果图及完工后的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3.奖励标准:⑴20万元≤项目投资额<50万元,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⑵50万元≤项目投资额<100万元,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⑶100万元≤项目投资额<150万元,给予一次性35万元补助;⑷150万元≤项目投资额,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项目投资额以合同、发票等有效文件或票据为证明依据)
(十四)加强智慧旅游建设
1.申报条件及对象:2016年9月底前实施并完成智慧旅游建设项目的县内旅游企业。
2.申报材料:⑴申请表;⑵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⑶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合同、施工图、效果图、网站链接及完工后的图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3.奖励标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三、附则
(一)对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两件以上的旅游企业,取消申请支持和奖励的资格。
(二)本政策有效期为2016年1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A及景区、星级酒店、星级乡村农家乐因上级评审部门评审时间安排原因未能在9月底前完成评审,但在2016年12月底前获得通过的,可享受以上政策。
 
 
 
中共昭平县委员会办公室 
平县人民政府办公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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