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综合协调类问题答复情况表(2017年第19期)》的通知

脱贫攻坚综合协调类问题答复情况表
(2017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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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类型 |
负责答复 的专责小组 |
提出问题的市 | 提出的问题 |
提出问题的市 的解决建议 |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专责小组答复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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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柳州 | 识别后发现单人户存在持枪支、被劳教的情况。 | 建议上级将此情况列入“一票否”范围,并在国办系统中剔除。 | 服刑人员暂不纳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待其刑满释放后再进行认定。已识别进国办系统的,可先走线下程序,待动态调整时按“判刑收监”人员进行系统减少操作。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柳州 | 识别后发现贫困对象为吸毒人员,并有相关部门提供的佐证材料。 | 建议上级将此情况列入“一票否”范围,并在国办系统中剔除。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六条第三点已明确:被识别认定为贫困户后,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剔除。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柳州 | 散养五保户是否可以在系统中剔除。 | 请自治区给予明确答复。 | 无论是散养五保户还是供养五保户,需区分是识别前还是识别后纳入五保的,若是识别后成为五保户的,按正常脱贫程序认定是否脱贫退出。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柳州 | 对现申请进行贫困户识别的农户,识别分数在该县2015年精准识别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分数线以下的,是否能直接以2015年精准识别时所划分数线标准将这类对象户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或是同时对这类对象户进行“八有一超”指标评估,如识别分数在当时的分数线下且“八有一超”指标未达标的,方能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 | 请自治区给予明确答复。 |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现申请的未满足“八有一超”标准,且确属生活困难的农户,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识别工作,识别分数线是识别工作的一部分,新识别贫困户分数线由各县参照2015年精准识别贫困户时建档立卡的分数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柳州 | 阳和新区提出:该新区有一户贫困户,家庭人口数2人(丈夫62岁、妻子53岁),两人身体均健康。妻子具备生产劳动的能力,帮扶联系人多次动员她外出工作,但由于其丈夫不同意,一直未工作。家中有渔船(渔船无证),丈夫有打渔收入。请问,打渔收入是否可视“有稳定收入来源”指标达标? | 请自治区给予明确答复。 | 判定是否有稳定收入来源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该户拥有的是什么样的渔船,每月外出捕鱼的天数及频率等实际情况来判断其是否有稳定收入。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柳州 | 企业退休养老金属于哪块收入?填在扶贫手册收入的哪里? | 请自治区给予明确答复。 | 如为贫困户获得的退休金,填入手册第15页的“其他收入”栏,并注明具体发放企业名称;如为贫困户获得的养老金,登记在手册第14页“政策性收入”的第(三)栏中,并在填写收入时注明是何种类型的养老金。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柳州 | 国办系统不能直接修改帮扶联系人的帮扶结束时间,如需修改,则要重新结对,能否有更为简便的操作方法。 | 建议在国办系统中增加帮扶联系人的信息维护功能,能更为简便地修改信息。 | 该问题2017年6月7日已向国扶办信息中心建议,其答复目前只能先通过重新结对进行修改,后期再考虑增加“修改”功能。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梧州 | 数据清洗过程中,是否存在漏项,无法进行校验,请问是否可以开放数据校验权限? | 建议自治区明确答复。 | 数据校验权限在录入数据、修改数据点保存时会进行校验。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梧州 | 贫困户住房人均面积未够13平方米,人均相差约1至5平方米,而且又不够申请危改,应如何解决? | 建议自治区明确答复。 | 住房面积不达标不能脱贫,各县要严格按照住房保障标准,针对该户住房实际情况,落实具体的帮扶措施,解决住房面积达标问题。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梧州 | 根据脱贫户脱贫后跟踪二年的政策,2014年、2015年脱贫的贫困户能否按程序发放扶贫物资? | 建议自治区明确扶贫物资发放顺序。 | 2014、2015年退出户是否享受政策,以及可享受何种政策自治区正在考虑。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梧州 | 个别贫困户以自主经营名义申请了小额信贷,贷款也拨到了贫困户账户,但因为贫困户一直没有确定经营项目,所以账户里的贷款被冻结一直无法使用。农信社称是这么做为了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现在已经贴息了几个月。请求答复的是:1.农信社向没有得到贷款使用的贫困户收取贷款利息是否合理?2.财政贴息该不该向农信社追回?政策依据是什么? | 建议自治区明确答复。 | 自治区正在研究,准备出台关于如何处理扶贫小额贷款闲置资金的有关文件,待文件印发后按文件要求执行。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梧州 | 在全国系统中,在扶贫项目模块下增加项目受益户时,出现系统查询后无法显示该村贫困户的问题,致无法增加未享受项目的脱贫户,这要怎么解决? | 建议全国系统完善稳定此功能。 | 扶贫项目模块下增加项目受益户时,查询的是项目开始时间所在年度的贫困户。如项目开始时间为2016年,则查询不出2014年脱贫户。(系统中为2015年度)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梧州 | 2016年脱贫户经脱贫帮扶后自主开了个小型木工作坊,现该户主动书面申请不再需要政府跟踪帮扶,请问此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 建议自治区明确答复。 | 由于每年均需要对贫困户、脱贫户的信息进行更新,故每年都需要去采集该户发生变化的信息,以便了解该户的状况。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梧州 | 龙圩区大维村一贫困户共3人,户主已转五保,其妻是患精神病黑户,其母亲与户主共户口、同住同饮食,但除户主外还有2个儿子。问:1.这户应该怎么处理?2.五保户是否可在系统删除?如删除的话,是删除整户还是只删除享受五保政策的个人? | 建议自治区明确答复。 | 该户主若是识别后成为五保户的,不能删除,应按正常脱贫程序认定是否脱贫。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梧州 | 由于需要对脱贫攻坚综合协调类问题答复情况表进行小额信贷类、系统类、资金类等分类整理,但是有少部分的答复是没有word文档,从而导致进行分类过程中有一定难度。 | 建议将脱贫攻坚综合协调类问题答复情况表的word文档和PDF一起下发到各县、市区。 | 接受该建议,自治区综合协调组今后会将每期答复以word文档和PDF两种形式下发到各市,各县(市、区)由各市转发;2016年1-24期、2017年第1-18期已重新发送一份至各市邮箱,如有其他需要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贵港 | 自治区《脱贫攻坚综合协调类问题答复情况表(2017年第14期)》对北海市所提出的问题答复中指出“我区贫困户脱贫摘帽也并未要求必须购买养老保险。”但,贫困村“十一有一低于”脱贫摘帽标准中有基本公共服务,2017年标准:(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90%以上(含),60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6)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60周岁以上(含)老年人参加养老保险比例100%。 | 请自治区予以明确 | 请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1号)执行,其他答复都必须服从该文件。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玉林 | 自治区下发了《关于印发加强县级扶贫项目库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开办发〔2017〕44号),明确“县级扶贫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县级扶贫办对如何开展编制项目库工作,仍不了解,无从下手。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是统筹整合资金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知》第三点建设任务的(二)抓好项目入库。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县级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库编制指南) | 1.自治区拟订一个规范的“项目库编制指南”,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2.加强培训,自治区举办项目库建设培训班。 |
同意玉林市提出的建议。自治区扶贫办拟于6月份举办培训班,进一步加强指导各地开展项目库编制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筹备中。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百色 |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中心中重复贫困人口删除功能无法查询,只能手动翻页查找,费时费力。 |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中心中重复贫困人口删除功能建议增加重复人员查询功能,以便基层在数据清洗过程中减轻工作量。 | 该问题2017年5月18日已向国扶办信息中心建议,我们正跟踪解决情况。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百色 | 目前在册享受低保的建档立卡家庭在剔除全年低保金后,年人均纯收入超过农村低保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3146元),实行同步退出机制。但根据桂政办发〔2016〕78号文件精神,明确“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在6月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以及桂政办函〔2016〕79号文件规定“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因此,存在着政策上偏差,同步退出机制施策难。 | 建议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低保与扶贫政策上的衔接,以便同步实施,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 我区贫困户脱贫按《关于进一步调整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1号)执行,脱贫户需达到“八有一超”标准且按程序认定后才能脱贫。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贺州 | 富川县提出:根据自治区关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新识别和错评的贫困人口调整之后,如果贫困人口增加而又不调整2017年计划脱贫人口数,会导致贫困县、贫困村摘帽时贫困发生率高于3%;自治区可否调整2017年脱贫人口计划,以确保贫困县、贫困村不受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影响而顺利脱贫? | 建议自治区依据贫困人口动态增减情况,适当调整2017年脱贫人口计划。 | 《关于下达2017年脱贫摘帽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16号)已明确脱贫计划数、奋斗目标数,各县脱贫人口以实际双认定为准,可超脱贫计划数。 | |
| 综合 协调类 |
综合协调 专责小组 |
贺州 | 八步区关于贫困发生率计算的问题:《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8号文中,已脱贫的贫困户因灾、因病等进行返贫和生活困难的农户进行新识别。到年底计算贫困发生率时贫困人数是按原来贫困人数减脱贫人数后计算,还是按原来贫困人数加返贫和新识别人数再减脱贫人数后计算。 | 望自治区明确一下计算方式。 | 按原来贫困人数加返贫和新识别人数再减脱贫人数后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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