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通 告

来源: 作者:adminyys 发布时间:2017-06-30 10:50:51 浏览次数: 字体:A-   A+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道采砂管理文件精神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昭平县从2017年7月1日起,从事河道砂石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砂石来源合法证明,禁止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砂石合法来源证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包括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名称、装运时间、砂石数量、卸砂点和有效期限等内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昭平县辖区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昭平县水利局
2017年6月30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 关闭本页
×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