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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公共服务专责小组政策宣传资料

来源: 作者:adminyys 发布时间:2017-07-12 08:11:50 浏览次数: 字体:A-   A+

  一、转移就业创业扶贫政策

  (一)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政策

  1."两后生"是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15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未婚,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含退学、辍学等)。

  2."两后生"职业培训有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为期一个学年(10个月)。②短期就业技能培训。为期2个月以内。③创业培训。根据不同创业阶段的需求,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创业实训、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创业能力。④中等职业教育。鼓励"两后生"除参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外,直接参加或培训后继续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历教育。

  3."两后生"职业培训的开班时间:培训开班分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原则上春季学期报名时间安排在2-4月;秋季学期报名时间安排在8-10月,详情可到当地人社局咨询。"两后生"职业培训的报名地点:户口所在地人社局。

  4."两后生"职业培训的费用分别是:

  (1)中期就业技能培训:学员培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学费、住宿费和实习材料费等实行全免,由财政给予1.2万元/人/学年补贴。其中,培训费(含学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卧具费、实训工装费、体检费、医疗保险等费用)补贴6500元/人/学年,生活费补贴5500元/人/学年。培训费、生活费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和从自治区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分别支付6500元和5500元。

  (2)短期就业技能培训:按自治区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文件精神执行:免学费、住宿费和实习材料费,伙食费自理。

  5.培训合格后"两后生"就业:实施培训的技工学校或职业学校、定点培训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配合。

  (二)职业培训有关政策

  1.职业培训的开设有: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2.符合职业培训对象有:就业技能培训类:登记使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创业培训类:四类人员,以及毕业年度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岗培训类: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劳动预备制培训类:具有广西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3.进行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有是:市本级的有:广西贺州高级技工学院、桂东卫生学校、贺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校、桂东机电工程学校、梧州林业学校、贺州三兴人才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经贸高级技工学校。八步区: 八步区劳动职业技术学校。平桂区:平桂管理区就业服务中心。钟山县:钟山县就业服务中心、钟山县职业学校、钟山县农业机械学校。富川县:富川县就业服务中心、富川县职业技术学校、富川县农业机械学校。昭平县:昭平县就业服务中心、昭平县职业教育中心、昭平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

  4.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是:根据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培训补贴对象参加上述培训,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费用的,经个人申请,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培训完成后定点培训机构可按实际向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按工种不同培训补贴为:A类1500元;B类1200元;C类900元;创业培训最高补贴1300元。创业培训: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次1300元。

  (三)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贺人社发〔2016〕17号)规定,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符合条件的可提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由自治区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据实全额贴息。

  1.符合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1)具有贺州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2)具有贺州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3)具有昭平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2.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是: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人可根据现有相关规定,采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林权、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养殖圈舍、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活体动物、果园、苗木等生物资产抵押质押或保证人担保等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二、教育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免保教费)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园幼儿。

  2.资助覆盖范围:对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园幼儿免除保教费,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贫困户在园幼儿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幼儿由户籍地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3.资助标准: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子女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子女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4.申请程序:

  (1)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幼儿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可在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下载打印或到所在幼儿园领取),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和《居民户口簿》,以及有效《帮扶手册》或县级以上扶贫办开具的贫困户证明(模板见附件3)。

  (2)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表个人基本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是否真实有效等内容。审核无误后,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在资助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将该学年应享受本资助项目的所有贫困户幼儿名单汇总填写《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汇总表》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3)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幼儿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区直幼儿园、市属幼儿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提交材料完整有效的贫困户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所得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幼儿,今后学年度在同一幼儿园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2.资助比例: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3.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4.申请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申请程序及评审: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的县(市、区)不用申请及评审。

  (2)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6.资金发放:

  (1)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其中一种进行发放: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2)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向学生发放补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3)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2.资助比例: 全区资助面约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3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3.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4.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申请、评审及发放:

  (1)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高中资助卡上。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

  1.免学杂费的实施内容: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

  2.审核认定:

  (1)常规程序

 

  (2)特殊情况程序

 

  库区移民子女和国贫县学生免学费政策

  1.免学费的实施内容:

  (1)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2.审核认定:

  (1)就读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免除学费或享受免学费补助。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县(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1.资助对象: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已获得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2.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3.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1.免学费政策

  (1)免学费范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审核认定:

  ①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连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信息)递交到学校进行免学费资格审核。

  ②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将免学费学生相关信息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相关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③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本人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上签名确认。

  ④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在剔除当学期学籍异动学生后重新核定当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

  2.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比例:

  1.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3.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4.优先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子女。

  (3)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4)申请程序: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中等职业学校符合资助条件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一并递交到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额外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正式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5)评审发放:

  ①涉农专业学生和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可直接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a.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b.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c.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④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为每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学生领卡时在《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上签名确认。

  3.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10000名。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4.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①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③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④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2)学习成绩要求:

  ①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②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b.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c.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5.申请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6.评审发放: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2)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3)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通过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到其手中,同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奖学生确认领取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签字确认。

  (五)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0年。

  2.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生和研究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国家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2.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0.3%。

  3.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6.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2.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3%。

  3.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和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6.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2.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28%。

  3.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

  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6.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4000名。

  3.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4.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申请、评审和发放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6.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1.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2.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入伍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6)教育厅将申报代偿的总人数及总金额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至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将资助款拨付至各高校。

  (7)学校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2.资助标准:按学年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3.申请、审批和发放

  (1)学生在毕业当年向工作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或直接到广西学生资助网(www.gxxszz.cn)下载。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就读期间缴纳学费发票等凭据(如为贷款补偿,则提交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上交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2)县资助管理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于12月20日前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各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3)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5)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次年4月底前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三、医疗救助扶贫政策

  (一)2016年,建档立卡的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可以享受哪些医保政策?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市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实现全覆盖。

  2.2016年,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确诊为28种门诊特殊病种的贫困参合患者,每人每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500元,对费用不足1500元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3.2016年,对患有29种住院重大疾病病种的贫困参合患者,按照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设起付线,合规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到75%。

  (二)2017年7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医保政策?

  1.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参保所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基本实现全覆盖。

  2.2017年7月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治疗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3. 2017年7月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三)妇女儿童保健有哪些免费政策?

  共有12项免费政策: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筛查、增补叶酸、儿童营养改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防治"艾滋病、梅毒、乙肝"、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

  (四)妇女儿童保健补助政策有哪些?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正常产妇每例补助400元,危重抢救产妇每例补助1000元。)

  2.产前筛查补助(广西农村户籍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补助115元/例)

  3.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农村户籍孕产妇分娩新生儿疾病筛查52元/例)

  4.新生儿听力筛查补助(广西农业户籍新生儿听力初筛50元/例,复筛100元/例,诊断200元/例)

  5.地贫基因诊断、产前诊断补助(农村户籍地贫筛查双阳夫妇基因诊断给予800元/对;胎儿地贫产前诊断补助1300元/例)。

  6.乳腺癌检查补助(35-64岁广西农业户籍妇女,每例补助24元。)

  四、民政政策宣传资料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430元∕人∕月(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30元的家庭可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880元∕人∕年(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880元的家庭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如何申请低保?所需的材料及办事流程?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申请低保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校学生、残疾、重病等证明家庭生活困难佐证;(3)当场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4)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5)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城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三)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四)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当地县(区)民政局审批,同时提交:

  (1)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说明及证据(如疾病证明、医药发票等);(2)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提供享受待遇证明;(3)户口簿复印件;(4)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五)能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1.城乡低保对象;2.特困供养人员;3.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六)医疗救助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者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七)医疗救助的发放标准?

  医疗救助分门诊、住院救助两种。

  门诊救助标准: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①特困供养人员按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②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③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八)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

  答:申请流程:申请医疗救助的,向乡镇(街道)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各县(区)民政局审批。

  所需材料: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

  属低保户的要出具乡镇开的低保证明

  (三)门诊发票原件(特困人员)

  (四)住院发票复印件

  (五)疾病证明书(提供复印件的需收原件部门盖章)

  (六)居民医保支出报销单或新农合住院费用核算单或特困人员供养待遇证明

  (七)当事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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