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贫困户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宣传资料
一、脱贫摘帽标准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按照八有一超执行。八有指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电视看;一超指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1.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
(1)有稳定收入来源。
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人均水田0.5亩以上(含),或人均旱地1亩以上(含),或人均经济林地1.5亩以上(含),或人均山林地5亩以上(含),通过耕作或流转获得稳定的收入;②有经营场地(铺面)等,获得稳定的资产性收入;③养殖有一定规模,获得稳定的收入;④有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的收入;⑤有其他稳定的收入。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获得A类或B类低保金),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有稳定的收入。
(2)不愁吃不愁穿O通过生产经营或购买获得主粮、副食、衣物,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2.有住房保障。(1)有钢j昆、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A、B级标准,下同J,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问等生活用房面积,下同),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0(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3.有基本医疗保障。(1)家庭成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o(3)享受到应得的医疗救助政策O
4.有义务教育保障。家庭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享受到应得的教育扶贫政策。
5.有安全饮水。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窑,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6.有路通村屯。(1)所在自然村(屯)属20户以上(含)的,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O
7.有电用。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电视看。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主要通过发展产业或就业增收脱贫。(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可将稳定获得的A类或B类低保金等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纯收入。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按照十一有一低于执行。十一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一低于指贫困发生率低于3%。
1.有特色产业。以行政村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有1-3个特色产业(在该县确定的2-5个特色产业中选定),且覆盖全村60%以上(含)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0咆
(2)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
覆盖O
2.有住房保障。(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0(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3.有基本医疗保障。(1)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
(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o(3)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4.有义务教育保障。(1)行政村内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2)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5.有安全饮水。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窑,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6.有路通村屯。(1)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2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7.有电用O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08.有基本公共服务。(1)行政村村委会有办公场所、宣传栏。
(2)行政村内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0(3)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90%以上(含),60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6)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O
9.有电视看。行政村内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0.有村集体经济收入。(1)行政村有村民合作社,依托村级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资金,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租赁、劳务服务等形式,获得稳定的收入。(2)2017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2万元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5万元以上(含)0
11.有好的两委班子。(1)行政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两委班子没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16J32号)中所列举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12种情形,或者已经整顿到位。
12.贫困发生率低于3%。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O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按照九有一低于执行。九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社会救助;一低于指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
1.有特色产业。以县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有2-5个特色产业,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比例达60%以上(含)(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
(2)县内所有贫困村均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有住房保障。(1)全县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0(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3)2017年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率达90%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到100%。
3.有基本医疗保障。(1)全县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贫困户因病致(返)贫问题基本解决。
4.有义务教育保障。(1)有健全的二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发展保障体系、健全的师资队伍、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o(2)全县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2017年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0%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达93%以上(含)0
5.有安全饮水。全县980/0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窑,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
标准O
6.有路通村屯。(1)全县980/0以上(含)行政村村委会或
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20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机动车能通行。
(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7.有电用。全县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有基本公共服务。(1)全县至少有1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辖区内所有乡镇有标准化卫生院,所有行政村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0(2)所有行政村村委会均有办公场所、宣传栏。(3)所有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所有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全县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矶,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有社会救助。(1)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o(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90%以上(含),60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100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0(1)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2)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五步程序进行。
1.入户核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每组两人以上,下同),根据年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本年度末乡镇贫困户脱贫摘帽计划,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入户核验,帮扶联系人应在场。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见附件1),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家庭成员)、核验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签名确认。核验工作队核验后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交村委会。
2.村级评议。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逐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村级初审名单,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评议意见,将初审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
的地方,公示行政村报送的初审名单(见附件2),公示期3天。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复核O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脱贫户公示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县级审定公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脱贫
户公示名单,以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逐户逐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乡镇进行交叉抽验,确定贫困户脱贫摘帽名单,向各乡镇下发年度贫困户脱贫捅帽批复文件,在行政村公告贫困户脱贫摘帽名单(见附件3)0
5.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将贫困户脱贫摘帽县级审定名单报设区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乡镇初验上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审定、自治区抽查反馈、市级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1.乡镇初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对贫困村进行核验,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见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县级审核公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逐村逐项进行审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名单,并在乡镇人员活动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O
3.市级复核审定。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县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进行复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自治区抽查反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进行抽查,及时将抽查结果向设区市反馈O
5.市级公告退出O收到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抽查结果后,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相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各乡镇内公告退出(见附件6)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b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初审、自治区核查审定、向国家报告、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1.县级自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贫困县
脱贫摘帽标准进行自评,认为达标的,向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当年脱贫摘帽申请,并填报《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表~(见附件7)0
2.市级初审。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对申请脱贫摘帽的贫困县逐项核验无误后,向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本市本年度贫困县脱贫摘帽请示,并随文报送《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表~0
3.自治区核查审定。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对申请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进行核查验收,初步确定脱贫摘帽名单,在全区向社会公示。
4.向国家报告。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为预脱贫摘帽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接交国家检查和第三方评估O
5.公告退出O属于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天窗县、享受待遇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退出O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的,通过国家检查评估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退出O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要及时组织更新扶贫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确保贫困户、贫困村信息在村、乡镇、县三级扶贫信息系统完全对接,并在规定时间内与设区市和自治区扶贫大数据平台衔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贫困户、贫困村脱贫摘帽档案。
(二)自治区扶贫办要根据贫困县脱贫摘帽情况,及时更新相关扶贫信息,并进行后续跟踪,巩固脱贫摘帽成果。
(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6年7月22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J83号)同时废止。对精准脱贫摘帽标准及认定程序,今后如果国家有新要求,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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