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整顿和规范我县土地管理秩序及城市规划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全县规划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严禁私自以各种名目与乡镇、村及村民个人非法签定租赁或买卖土地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甚至变相进行土地交易或搞开发建设。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一经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必须立即劝阻停止,并发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住建规划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供电、供水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立户供电、供水手续。
三、县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核心区、重点项目区域以及交通沿线动态巡查监控,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非法买卖土地、以租代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一户多宅等违法使用土地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规定行为。
四、凡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拒不停止,继续抢建、抢占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对依法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威胁、阻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或直接参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不力的,或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县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昭平县综合执法大队6692266、县国土资源局66213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682416、县监察局6682267。
特此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全县规划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严禁私自以各种名目与乡镇、村及村民个人非法签定租赁或买卖土地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甚至变相进行土地交易或搞开发建设。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一经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必须立即劝阻停止,并发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住建规划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证;供电、供水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立户供电、供水手续。
三、县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核心区、重点项目区域以及交通沿线动态巡查监控,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非法买卖土地、以租代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一户多宅等违法使用土地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规定行为。
四、凡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拒不停止,继续抢建、抢占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不听制止,顶风违法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对依法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威胁、阻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党员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或直接参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现、制止、报告、查处、拆除”不力的,或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县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昭平县综合执法大队6692266、县国土资源局66213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682416、县监察局6682267。
特此通告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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