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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来源:昭平县人民政府 作者:adminyys 发布时间:2017-07-18 15:38:59 浏览次数: 字体:A-   A+
      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保证河道桥梁、涵闸等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河道为昭平县内所有河道,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经批准,非法采砂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所开采的砂石就地封存,依法没收,一律不得偷运、偷卖或转移;对擅自在非法采砂点运输河砂的船只、车辆由水利、公安、交通、海事处、运管等部门等依法予以查处扣押。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辖区内所有非法采砂船只、采砂设备立即自行拆除,并撤离非法采砂现场。对拒不停止非法采砂行为,或采砂船只及设备逾期未拆除、未撤离非法采砂现场的,县政府将组织县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海事处、航道分局等相关单位强制拆除,并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违法采砂或者运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的,由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将违法采砂船、机具或违法运砂工具拖至指定地点停放、查封,并依法严肃查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对造成河道堤防损坏、河床坑凹不平的违法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要求,立即进行恢复加固和平整。
      五、经相关部门批准,具有河砂开采资格的采砂户,要严格规范采砂行为,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时限开采,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取消采砂资格。
      六、对没有合法手续、未取得合法砂石来源进行加工或销售的砂场,县政府将组织县综合执法大队、公安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进行取缔。
      七、凡国家公务人员和村组党员干部参与、庇护非法采砂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非法采砂点或加工点提供作业条件,一经发现,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为确保对非法采砂行为打击迅速到位,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昭平县综合执法大队6692266
                        昭平县水利局 6691278  
      特此通告。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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