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法定义务 依法公示合同格式文本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现就合同提供方履行法定义务公示合同文本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的内容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使用的含有合同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三、履行公示的主体
(一)合同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可以由企业法人统一公示,其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公示。
(二)行业组织可以对本行业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统一公示。
(三)合同提供方采用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统一制定、推行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的,合同提供方不再重复公示,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变更、修改的除外。使用合同格式文本的全国性企业其在区内最高机构为公示责任单位。
四、公示的方式
合同提供方在广西红盾网--办事服务登录"合同格式条款公示",自行上传合同格式文本。无需提交纸质合同文本。
五、公示的时限
2017年8月1日至10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合同提供方应对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进行整理、公示。2017年11月1日后,未按规定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昭平县工商局咨询电话 0774-6687315
昭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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