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昭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4人,经本次预备会议通过。
二、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依法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三、按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要写明解决该问题的依据,三要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方案。
四、提出的议案,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的,将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五、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时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七、议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由各代表团工作人员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组。在议案截止时间以后交来的,都将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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