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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昭平县税务局关于落实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的公告

来源: 作者:adminyys 发布时间:2019-03-22 11:35:42 浏览次数: 字体:A-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等非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对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请于2019年6月30日前到国家税务总局昭平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阳街7号)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昭平县税务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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