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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法庭为当事人先予执行救命钱

来源: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12-11 14:38:47 浏览次数: 字体:A-   A+

    近年来,昭平法院第一法庭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最高院提出的“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思想为指导,针对当事人因没有医药费、生活费,病情面临恶化,生命垂危的情况,该庭本着司法为民的精神,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为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既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诉累,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4年8月9日,家住昭平镇某村的古某某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被送往昭平县人民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在负次要责任的被告方支付了一万多元的医药费,便置之不理。古某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至今仍神志不清,该县医院建议其转到水平较先进的桂林医院进行治疗。据调查,为了给古某某治病,其家人不但花光所有的积蓄,还四处借钱,但也只是杯水车薪。在此种情况下,别说支付医药费,一家人的生活都陷入了绝境。

    2004年8月23日,原告古某某向昭平法院第一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先予履行医疗费用5万元。昭平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审慎处理,先后经合议庭反复评议后,该庭作出被告先予支付部分医疗费的裁定。

    当裁定书送达给被告时,被告认为自己已先支付了一万多元,若再支付而法院最后判定自己不应承担这么多,那岂不是很吃亏?故坚决不同意支付。该庭法官接到反馈信息后,积极主动地找到被告进行调解,向其说明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并解释先予执行的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做为被申请人是具有保障作用的。若不自觉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到时还会增加其它经济负担。经过法官们好心情、好态度、好语调的调解和热心、真心、细心、诚心的温暖,被告终于放心地将古某某的救命钱交到法官手中。

    当原告古某某的家人从法官手中接过“救命钱”时激动得热泪盈眶,紧紧地握住法官的手说:“尽管不多,但对于我们来说已是雪中送炭了,我们深深地知道昭平法院第一法庭的法官为这个案件已经尽心尽力了,你们在办案中所体现的不是一种就案办案的机械执法,而是一种切实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司法为民精神。这才是人民的好法官,人民的好法院。” (吴长东  黄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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