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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昭平县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批复

来源: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4 17:33:53 浏览次数: 字体:A-   A+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昭平县乡村振兴局昭平县财政局关于昭平县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的请示》(昭乡振请〔2023〕6号)收悉。经昭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昭平县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请你们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并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项目内容

此次批复的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详见附件。

二、建设时限及资金拨付要求

本批次项目原则上要求在2023年3月31日前全部开工建设(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除外),2023年9月30日前全部项目完成竣工结算,项目资金支付率90%以上。

三、项目资金管理

(一)产业项目:项目实施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完善实施方案(联农带农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整体资金筹措方式、产权归属、后续管护以及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入股、收益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同时项目达到1000万元(含)需开展尽职调查,其中: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经营性产业项目,由县级开展尽职调查并报市级乡村振兴局评估;5000万以上(含)的,由市级开展尽职调查并报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评估,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对项目尽职调查评估情况进行随机抽取审核。

(二)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执行财政评审要求,20万元(含)以上项目按要求进行财政评审。同时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6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按照要求进行政府采购,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文件执行,没有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召开单位班子成员会议,在县内具有相应工程资质的施工企业中选取施工单位。资金管理按照《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文件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接到本批复后,项目业主应在政府所在地、项目所在村委会及所在村屯进行项目公告,提高群众知晓率,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同时要收集公告公示原始材料和影像材料,并将公告公示相片和相关材料于2023年4月30日前报备至县乡村振兴局项目股。

(二)各项目业主要立即按有关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

(三)原则上,本次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变更或取消,不得擅自更改本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投向,更不得用于“负面清单”建设内容。如有调整必须进行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复。

 

       附件:1.昭平县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特色优势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扶持项目计划表

       2. 昭平县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基础设施(含产业基地道路)建设项目计划表

       3.昭平县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提前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产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表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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